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位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应当在停放线内有序停放。收费车位由管理者进行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划定停车位或者设置地锁等装置。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市容。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