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空中架设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线缆,或者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新建线缆设施应当入地敷设,各种架空线缆应当按规划入地敷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