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占道范围、占道期限和批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缘、道路隔离带以及人行道上搭斜坡,不得擅自开挖进出口或者通道。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