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占道范围、占道期限和批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缘、道路隔离带以及人行道上搭斜坡,不得擅自开挖进出口或者通道。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