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以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道路路面、桥面、人行步道应当平坦、整洁,道缘石整齐、无缺损;(二)交通护栏、交通指示牌、路街名牌等设施保持整洁;(三)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箱)盖、雨箅等保持齐全,不堵塞并与路面平整。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