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或者吊挂影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不得超出墙体外立面安装防盗窗(网),不得擅自搭建遮阳雨棚。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热水器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油烟排放通道应当避开建筑物正面或者主干道一侧,保证其色彩与建筑主体色彩一致,并保持外观整洁,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