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貌,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外墙开门窗,不得在屋顶乱搭建、乱堆放,不得擅自改变屋顶结构。在屋顶安装固定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所有者应当对破损、污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整修、清洗。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在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中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