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