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洋、海事、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