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