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