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废油等液态污染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清洗车辆。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