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应当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施工车辆的轮胎不得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