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废油等液态污染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清洗车辆。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