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船舶应当按照垃圾、粪便、生活污水的产生量设置相适应的收集容器,并将垃圾、粪便、生活污水进行规范化处理。船舶清舱、洗舱等作业活动排放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