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专门单位收集、运输,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公共厕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记录餐厨垃圾每日产生数量、处理时间和收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二年。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