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专门单位收集、运输,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公共厕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记录餐厨垃圾每日产生数量、处理时间和收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