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粪便处置的管理工作。

化粪池、储粪池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维护、疏通、清掏,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清运和处置粪便。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应当及时疏通、清除。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