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粪便处置的管理工作。化粪池、储粪池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维护、疏通、清掏,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清运和处置粪便。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应当及时疏通、清除。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