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对所辖范围内的早市、夜市以及其他便民摊点作出统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早市、夜市以及其他便民摊点应当定时定点经营并保持摊点场地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放置垃圾收集容器,有油污、污水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