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步行绿道是供市民休闲散步、运动健身的专用道路。在城市步行绿道禁止下列行为:(一)驾驶、骑行各种车辆;(二)遛带宠物;(三)燃放烟花爆竹;(四)其他损坏、妨碍城市步行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