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车辆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在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