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城市沿海沙滩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兜售等经营活动。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堆放物品。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