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城市沿海沙滩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兜售等经营活动。

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堆放物品。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