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管线设施,应当逐步进行埋地敷设。因技术原因或者地下管位限制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埋地敷设的,应当隐蔽设置并注有明显标识。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