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公众发布信息提供便利,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广告和宣传品。禁止在建(构)筑物、杆线、灯箱、路牌等设施以及树木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