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公众发布信息提供便利,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广告和宣传品。禁止在建(构)筑物、杆线、灯箱、路牌等设施以及树木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