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建(构)筑物、设施、场所以及一定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对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