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并依法保障投资者、捐资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