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2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Article 12In force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建(构)筑物、设施、场所以及一定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对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