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核心保护区内市容和建筑外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现有地上管线逐步改为地下管线;(二)建筑物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古镇风貌的物品;(三)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安全网或者吊挂物品;(四)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伞);(五)不得擅自在街道、巷道进行露天餐饮、商品摆卖等占道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