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古镇保护范围内户外广告应当与古镇风貌相协调,并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禁止在沿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刻划、涂污,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