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古镇保护范围内户外广告应当与古镇风貌相协调,并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在沿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刻划、涂污,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