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管煤矿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