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市财政预算,保证煤矿文化遗产日常管理和专项保护工作的需要。

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煤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捐赠,专项用于煤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