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因煤矿文化遗产发生变化,经评估确认具有文物价值的,依法认定为文物或列为文物保护单位;评估确认已不存在保护价值的,撤销其煤矿文化遗产称号。撤销煤矿文化遗产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