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对煤矿文化遗产的保护价值组织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煤矿文化遗产的保护价值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当根据变化后的保护价值,相应提升其保护级别或者撤销其煤矿文化遗产称号。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