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对煤矿文化遗产的保护价值组织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煤矿文化遗产的保护价值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当根据变化后的保护价值,相应提升其保护级别或者撤销其煤矿文化遗产称号。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