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煤矿文化遗产由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作为保护责任人,负责对该煤矿文化遗产的保护、修缮和保养。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