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迁移经过批准的煤矿文化遗产,应当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提出迁移异地保护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二)做好煤矿文化遗产的测绘、摄像和文字记录,交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可并保存;(三)落实迁移建设的地址和经费,并经过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确认。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