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煤矿文化遗产迁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后,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验收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