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四条已修改立法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一)超越立法权限或者与上位法抵触的;(二)拟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通过道德、行政等手段调整,不需要或不宜通过地方性法规调整的;(三)存在部门职权尚未理顺,拟设定的制度、规范难以解决交叉执法问题的;(四)送审要件不全的;(五)相关问题已经有上位法且能基本满足地方需要,或者上位法正在制定、修改,即将公布实施的。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