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主任会议应当在每届任期第一年的六个月内通过本届五年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通过下年度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变更和调整,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