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就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意见,进行调研、评估、论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