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