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有效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决定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