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有效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二)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和责任人;(三)制定野外火源管控措施;(四)定期检查维护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志;(五)定期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