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二)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和责任人;

(三)制定野外火源管控措施;

(四)定期检查维护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志;

(五)定期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