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的;

(二)违规收费或者收缴罚款后不出具专用票据的;

(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