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二)违规收费或者收缴罚款后不出具专用票据的;(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