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Article 32In force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二)违规收费或者收缴罚款后不出具专用票据的;(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Local Regulations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