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