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从人行横道通过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标志标线行驶或者超速行驶;(三)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停放;(四)在公共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妨碍他人正常使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