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

(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从人行横道通过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标志标线行驶或者超速行驶;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停放;

(四)在公共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