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做好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准备,保障公共安全。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