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及通过第十四条有效常委会拟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自治条例案,应当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委会拟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单行条例案,一般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对于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只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和交付表决。对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主要问题认识不一致的,也可以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