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提出第十三条有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原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委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