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规范的要求,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加强公园绿地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